(2016年5月10日金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
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全安请求辞去代表职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五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:接受许全安辞去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,其代表资格终止。以上决定报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